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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8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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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处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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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湖地区1.3-1.6元/吨,南京市1.95元/吨,实施城乡区域供水的乡镇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.3元/吨、工业用水不低于0.80元/吨,其他地区1-1.2元/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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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综字〔1997〕111号,苏财综〔1998〕173号,苏价工〔1998〕379号,计价格〔1999〕1192号,国发〔2000〕36号,计价格〔2002〕515号,苏政发〔2003〕67号,苏政发〔2006〕92号,苏发〔2008〕8号,苏发〔2008〕9号,苏财综〔2008〕27号,苏价工〔2008〕126号,苏价工〔2008〕338号,财预〔2009〕79号,财税〔2014〕151号,苏价工〔2014〕240号,苏财综〔2015〕24号,发改价格〔2015〕11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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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财规[2016]5号文件规定,2016年前,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1.5-2.0元/立方米,苏中、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1.2-1.6元/立方米;建制镇苏南地区不低于0.6元/立方米、其他地区不低于0.4元/立方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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